一、税收管理
乌兹别克斯坦议会于1997年4月24日颁布的《税收法(НАЛОГОВОЙ КОДЕКС)》规定,由乌内阁负责制定各种税收程序及税率,监督和执行部门为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税务委员会及下属的地方税务部门。
乌主要税种分为一般国税和地少税(包括各种费用)。
一般国税:
1.法人所得税(利润税):现行税率为12%(2007年可能改为l O%);生产儿童用品、妇女卫生用品和工艺品的企业保持1 0%的低(利润税)税率。
2.自然人所得税:现行最低税率为13%。分3个梯度:个人收入在5倍最低工资额界线以内的,税率为13%;收入在最低工资额5倍~1 O倍之间的,税率为20%;收入在最低工资额1 O倍以上的,税率为29%。2007年,自然人所得税降税方案是:在最低税率仍保持为l 3%的同时,计划将收入在最低工资额5倍~1 O倍之间个税的税率从现行的20%调低到18%;收入在最低工资额10倍以上的,税率从现行的29%调低到25%。
3.增值税:税率为20%。一般来讲,无论是乌本国企业还是外资企业,无论其是生产型企业还是贸易型企业,均须缴纳20%的增值税,只有乌内阁规定的个别商品,如面粉、面包制品、肉类和奶及奶制品等几类商品增值税税率为10%。
4.消费税:税率在l O%~140%之间。主要适用于烟、酒、汽车、地毯等非日用必需品。2007年,石油制品的消费税率可能会调低,汽油消费税将从目前的45%降至28%,柴油从40%降至25%,航空煤油从20%降至8%。
5.资源使用税:2007年以前,税率在32%~58%之间,主要征收对象是各种自然资源的开采企业。2007年1月,乌政府大幅度降低资源税:将石油开采资源税从35%降至20%;凝析油从32%降至20%;天然气从58%降至30%。
6.水资源使用税:根据用户的不同分为地上水资源使用税及地下水资源使用税,平均约每立方米3苏姆,两种税率差别不大。
地方税(包括各种费用):根据地区的不同而不同,但规定所有税种、税率由内阁负责制定。
①财产税:法人财产税税率为3.5%,自然人财产税税率为1%。
②土地税:根据企业和项目所在的不同地区分别确定。
③广告税。
④交通工具转卖税。
⑤法人及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登记收费。
⑥车辆停放费。
⑦公共基础设施费
乌小企业一般缴纳的是一种叫做“统一税"的税,这是一种含有优惠性质的简化税率,其现行税率为l 3%(2007年可能改为1 O%);还缴纳一种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融合在一起的“统一社会税’’,其现行税率为25%(2007年改为24%)。其他性质的企业根据法律也可享有一定的税收优惠,但生产必须缴纳消费税产品的企业除外。
2007年,为鼓励发展内贸,乌政府准备将目前对国内商业企业征收的5种税合并为一个“统一流转税’’,并根据城市居民数量的多少来确定流转税率:人口1 O万以上的城市征收5%,其他普通居民点征收3%,边远山区征收l%。
针对现在国内大型运输机械普遍老化严重的情况,2007年乌准备将购置或临时进口大吨位载重汽车、大轿车和特种车辆的购置税从20%降至6%。
二、劳动管理
按照合同和协议,为来鸟工作的外国公民办理超过3个月的签证时,根据有关规定,必须出示由乌劳动部颁发给外国公民的劳动许可证明;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来乌工作的外国公民出示其本国单位的身份、职业及文凭证明;外国劳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必须在乌所在地内务部门的外事处进行登记。
乌内务部和劳动部有关部门在为外国公民和劳工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和发放劳动许可证件时,对生产型企业的劳务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相对容易。
三、出入境管理
乌对外国公民及外籍劳工出入境管理比较严格。世界各国公民及外交人员,包括部分独联体国家的公民进出乌兹别克斯坦境均须到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驻国外大使馆领事处,总领馆,领事馆、领事代表处等部门办理签证手续。审核为外国公民办理签证文件的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在乌国际机场的外交部领事处可办理临时入境手续。为来乌旅游的外国公民办理入境签证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外交机构、外国常驻代表处、国家间和国际组织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外国驻乌记者及其家属的多次往返签证和延期手续,由乌外交部办理。外国公民多次往返签证及延期手续由乌外交部或内务部办理。对外国公司代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签证延期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四、鼓励投资
1.法律框架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但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政府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的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的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的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持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内阁关于规范进出口业务的补充措施》等。
2.投资管理体制
经济部、外经部、财政部是乌引进外资的最主要的管理机构。从这三大部的设置和职能划分的关系来看,经济部主要负责制定国家经济的总体发展战略;外经部主要负责对外贸易和引进外资;财政部主要负责根据国家的财力来评估计划和项目的可实施性。工商会也参与外资引进,但只是作为一个咨询机构发挥中介作用。
乌投资管理体制的一大特点是:由国家提供担保还款的外国投资或者贷款的项目必须经过乌内阁和总统同意,并纳入国家的引资规划,以维护国家的还贷信誉。以利用外国贷款的投资项目为例,主管部门为外经部、经济部和财政部。项目所在的政府职能部门(如农业部)提出申请后,外经部重点审查所提项目的商务条件(设备价格、市场需求等),经济部重点从国家的宏观经济战略考虑是否有引进外资的必要,财政部重点从国家财政资金的偿还能力、所需贷款资金的规模审查项目。所有上述政府机构仅对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具体工作负责,最后均须报告内阁,最终由内阁上报总统批准。
3.引资政策
(1)政策特点
①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允许建立1OO%的外国独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给予各种“特别优惠待遇’’的可能性越大;
②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③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信、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降低税收、利润返还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④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⑤对外资逐步实行“国民待遇"。根据乌政府令,自2006年6月1日起,乌政府对部分外资企业取消无限期优惠政策。为此,乌内阁成立了专门工作小组,对所涉及企业无限期的税收和关税优惠进行重新核查,并确定具体优惠期限,其中,“乌税收法典"中规定的优惠条件保留,如外资企业红利免征利润税;外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免征增值税等。此次政策变化所涉及的外资企业约30家,其中包括乌美黄金公司、乌土客车公司、乌英、乌瑞(士)合资企业及一系列纺织企业。
(2)给予外资企业的现行优惠
①利润税优惠:自2006年起实行的企业法人利润税率为1 2%。
▲被列入乌国家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头7年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7年后,利润税减半征收。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利润税。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的、自生产之日起可享受5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5年后减半征收。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
▲在偏远农村建立生产民用消费品深加工的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注册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的优惠。
▲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可享受2年免缴利润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暂缓上交给国家财政。对2年免税期后的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利润税如出口比例占销售总额比例的15%一30%,利润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占30%以上,利润税减免50%。
②增值税优惠:乌兹别克斯坦现行的增值税率为20%。
▲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斯坦的技术设备免征增值税。包括:
一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
一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
一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一乌本国企业为外资企业供应的材料和提供的服务。
童鞋专业生产企业生产所用的原材料免征增值税。
2009年1月1日前,国家发展本地化生产纲要项目中列名的企业及纲要项目中标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纺织工业2005年~2008年引资规划中列名的企业进口的设备及零配件免征增值税。
▲由政府担保的外国贷款项下的引资项目,外资在企业注册资金中的股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程序由授权银行确认的对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更新改造的项目免征增值税。
③进口关税优惠:乌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行的海关进口税率为5%~30%。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包括原材料、设备、零部件等,但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其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轻工协会的纺织企业至2007年1月1日之前免征进口关税,生产成衣、袜类及鞋类产品的企业至2009年1月1日之前免征除增值税以外的所有税费。
▲自2006年1月1日起的2年内对“乌兹别克斯坦建材工业协会’’下属的生产新型建筑料的企业免征海关税。
④财产税优惠:乌现行财产税税率为3.5%。
▲合资企业,其注册资金中外资超过50万美元的免征财产税。新成立的油气开采合资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交财产税。利用外国贷款购买的油气开采设备,在还贷期中免缴财产税,但此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对出口型企业,根据出口创汇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财产税:如出口占到销售总额的15%~30%,财产税减免30%;如出口比例到30%以上,财产税减半征收。
⑤外汇汇入和汇出: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享有优先换汇权。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他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用于维持或扩充外资的初始资金或补充资金、投资收益、依该法所获得的亏损补偿金、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资金、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国投资所获资金、依法获得的其他收入。如外资企业失去支付能力、破产或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调查,或者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决有必要制止抽走资金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可以阻止外资撤离。
⑥根据合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乌内阁于2005年9月授权外经贸部可以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保障和优惠。这些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投资项目计划,协助解决国家拨款问题,等等。乌政府将根据每一个外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的协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是否能够大幅度地改善国家的经济结构,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须申领许可证;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竞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如果乌兹别克斯坦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卫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2005年4月11日随总统令颁布的《吸引外商投资补充措施》中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如外商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里亚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纳沃伊州、安集延州、纳曼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业居民区投资办企业,则免缴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及美化设施发展税、环保税、小公司小企业统一税及道路基金费。税收优惠幅度根据外资规模确定:
30万~300万美元: 免3年;
300万~1 000万美元:免5年;
1 000万美元以上:免7年。
该总统令所涵盖的工业领域有:
无线电工业品制造及电脑和计算机配件生产;
轻工业;
丝绸工业;
建材工业;
食品工业及禽蛋生产;
肉类奶制品加工工业;
化学制药工业。
五、工商登记
1.注册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
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外资企业必须先到乌银行、司法部、统计局、外经部、内务部、税务局、退休基金会、保险基金会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乌司法部和外经部是外资企业的主要管理部门。在乌注册外资企业(包括贸易型外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总额不少于l 5万美元;
(2)外资企业创办的一方必须为外国法人;
(3)外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份额不能少于30%。
2.注册外资企业的程序
(1)外国投资者首先应在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开设苏姆(乌本国货币)和外汇账户;
(2)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之前,外国投资者需要在开户银行账户上存入1 O万美元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开户证明,或者已将作为投资的设备运抵乌境内并由海关出具址明后,方可在司法部办理有关外资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3)外资企业在乌司法部进行登记注册时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A.注册申请;
B.创办文件(成立大会纪要、合同及章程,一式两份);
C.创办方大会协议;
D.注册资本到位30%的银行证明;
E.外方企业已支付注册费的银行证明;
F.外资方营业执照副本及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该证明首先应通过本国的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并由外交部领事司确认,然后再由乌兹别克斯坦驻该的国使馆、领事机构认证;
G.外资企业应缴纳相当于乌最低工资5倍的注册费(用苏姆),另外再加上500美元;如果外国企业在乌兹别克斯坦注册登记独资企业则应缴纳2000美元注册费。
(4)外资企业应在乌税务局进行登记并且需要提交以下文件:
A.创办文件;
B.司法部证明;
C.经济部和统计委员会的证明。
(5)外资企业需要在鸟外经部进行登记并应该提交以下文件:
A.注册登记申请书;
B.创办文件;
C.创办方大会协议;
D.外国创办方简介;
E.外国创办方资信证明(需由外方外交部领事司确认,并由乌兹别克斯坦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F.注册登记卡(由外经部发放);
G.外国创办者商业注册文件(需外方外交部领事司确认并由乌兹别克斯坦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H.进出口商品目录(仅限于许可证商品);
I. 统计部门出具的登记文件;
J. 外资企业应每年在外经部进行重新登记。
3.外国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登记注册企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该外国公司名称全称;
(2)公司所在国家的名称;
(3)公司最初的注册日期;
(4)公司最近登记注册的日期、地点和注册号;
(5)公司所有制形式(股份制、国有制、私有制); ~
(6)公司法定地址;
(7)公司资本规模情况;
(8)公司开户行情况;
(9)公司主要办公地址;
(1 O)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网址;
(11)公司领导的姓名、职务及简历;
(1 2)公司人员数量;
(1 3)公司主要业务范围;
(1 4)公司近年经营销售情况;
(1 5)公司产品销售种类、比例;
(1 6)公司产品出口所占的比重;
(1 7)公司经营的主要国家和地区;
(1 8)公司生产的产品目录及售后服务情况;
(1 9)公司机构设置(处室、合资企业、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公司所占投资比例、法定地址和经营范围);
(20)公司驻国外代表处(在哪个国家和地区及有多少个代表处);
(2 1)公司所属单位(母公司、主要股东等并附简要介绍材料);
(22)公司发展概况(主要发展阶段);
(23)公司其他情况(商标、现有生产机构及不动产、所具有的先进技术以及与各大公司问的关系等)。
此外,中国企业在乌兹别斯坦克登记注册合资或独资企业时,务必请将本企业的有关公证材料和我外交部领事部门的确认函以及乌兹别斯坦克驻华使馆的认证材料准备齐全。
六、外贸管理体制
十多年来,乌致力于制定和完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目前已基本建立起了一套相对完整的对外贸易法律基础。这些法律包括:《对外经济活动法》、《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保护法》、《关税法》、《税法》和《海关法》等,为乌开展对外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证。特别是乌兹别克斯坦总统 997年1 O月1 0日于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关于鼓励产品(工程、服务)出口的若干措施”,该总统令中规定的有关非关税管理措施(禁止进口、配额及许可证)的大部分措施迄今仍然有效。
乌对外经济贸易的管理机构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系、投资与贸易部(简称“外经部”)。乌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法令和法规绝大部分是乌内阁以政府决议或由总统签署总统令的方式来颁布,由外经部负责贯彻执行。管理手段基本上是通过关税、配额及许可证等手段对外经贸活动进行调控。关税是其主要的调控手段,消费税是其重要的补充,对部分商品还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1.关税调节措施
(1)进口关税
近两年来,乌已三次上调了部分日用消费品的进口税。自2005年11月1日起,乌开始实施新一轮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和进口消费税率。此次乌公布的最新进口关税税率的征收幅度在5%~30%之间,征税商品品种约有800多种,几乎涵盖了海关税则中的所有类别。
新的进I-I税率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上调了部分食品的进口税。规定:肉类、可食用的家禽副产品、鱼类项下的1 3种制成品的进口关税从5%调高至1 0%;由硬质小麦制成的面粉的进口税由5%提高至1 0%。
②对部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在规定了进口税的同时,还新增加了“进口从量最低限价’’,即按照单位(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一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例如,在进口1601类、1602类鱼、肉制成品时,进口税率为1 0%,但每公斤不能低于O.2美元;对海关编码6 1类下的46种针织品和6 2类下的76种服装除保持原有的3 O%的关税以外,又增加了从O.3美元~4.3 5美元每单位(件、双、公斤)不等的进口从量最低限价。
乌将商品进口国分成三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进口税率待遇,具体如下:
①对与乌签定建立自由经济区协定的独联体成员国免征进口关税。这些国家包括: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土库曼斯坦、格鲁吉亚、摩尔多瓦。
②对与乌签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协定的国家按现行进口税率征收进口关税。这些国家包括:奥地利、比利时、英国、匈牙利、越南、德国、希腊、丹麦、印度、爱尔兰、西班牙、意大利、韩国、中国、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巴基斯坦、波兰、罗马尼亚、斯洛伐克、美国、土耳其、芬兰、法国、捷克、瑞士、瑞典、爱沙尼亚、日本。
③对其他未列出的国家皆按现行进口税率的2倍征收关税。
(2)出口关税
1997年以前,乌对部分出口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并采取出口许可证管理。1997年1 0月乌总统颁布的第l871号总统令中取消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关税,仅保留四类专项商品由国家控制出口。
2005年1月1日,乌兹别克斯坦政府又颁布法令,对出口企业实行退还增值税的退税制度。
(3)进口消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消费税率幅度为1 0%~140%,征税品种约有130多种。
新的消费税率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上调了部分食品的消费税。规定:海关税号为0207的肉类和可食用的家禽副产品的消费税从5 O%提高到70%;海关税号为1601类、1602类的鱼、肉制成品的消费税从l O%提高到3 0%;白糖( 170191和l70199)消费税从20%调至30%。新设定牛肉(0202)的进口消费税率为20%;面包干(190540)为40%。
②下调大米(1006)的消费税,由40%降为20%。
③对部分食品和日用消费品在规定了消费税的同时,还新增加了“从量最低消费税值”,即按照单位计(体积、重量、件数)计算,每一单位不得低于规定的金额。例如,在进口矿泉水时,消费税率为1 00%,但每公升不能低于l美元。
④新增娱乐性商品(9504,除950420以外)消费税为30%。
⑤继续维持“家用视听设备”4%~60%的高税率和电冰箱、空调20%~30%的较高税率,同时,还规定了‘‘从量最低消费税值"。但洗衣机、电话机、手机、计算机等不征消费税。
2.非关税调节措施
乌兹别克斯坦的非关税调节手段主要有:禁止进口与出口、进出口许可证,进口配额。
(1)禁止进口
根据1997年1 0月1 0日颁布的第1871号总统令“附件5’’规定,以下产品禁止进口:
有破坏国家和社会制度、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国家主权,宣传战争、暴力、恐怖主义、民族特权和宗教仇视、种族主义及其变种(反犹太主义、法西斯主义)倾向的出版物、手稿、(印画用的锌、铜)版、图画、照片、胶卷、底片、电影、视频和音频制品、唱片、录音带,以及含有淫秽内容的资料;毒品。
根据2005年l 1月11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臭氧层破坏物质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中的规定,以下化学物质禁止进口:
三氯氟甲烷、二氯二氟甲烷、三氯三氟乙烷、氯三氟甲烷等。
(2)禁止出口
1871号总统令“附件4’’规定,以下产品禁止出口:
谷物(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大米,玉米,荞麦),面粉,米糁,小面包(自产的甜点、饼干除外),牲畜,家禽,肉及其制品,糖,植物油,适用于缫丝的蚕茧,生丝及废丝(包括已不适用于缫丝的蚕茧、蚕丝下脚料和散乱废丝)。具有艺术、历史、科学和其他文化价值的文物(画、雕像等)也属于被禁之列。 ’
另外,皮革和皮草原料、包括卡拉库尔羊羔皮也在被禁之列。但准许《UZBEK KORAKULI》股份公司在政府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出口卡拉库尔羊羔皮及其原料。
有色金属废料也禁止出口,但准许“乌兹别克斯坦有色金属再生”股份公司在政府批准的数量范围内出口有色金属废料。
(3)进口配额
根据2005年11月1l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乌对具有破坏臭氧层作用的“含氟和氯的甲烷、乙烷及丙烷的卤化衍生物”规定了2005年~2010年每年允许进口的配额数量,并规定要逐年减少此类化学物质的进口量,由现在每年的883.6吨逐步减少到2029年的7.3吨。到2030年时,要实现此类物质的“零进口’’。
除上述商品之外,目前,乌对包括机电产品在内的其他进口商品没有数量限制。
(4)进出口许可证
上述1871号总统令“附件1”规定,以下产品凭外经部颁发的许可证办理进出口通关手续:
军品、生产军品用的特殊组件;贵金属矿石、精矿料、废料和下脚料、合金及其制品;天然宝石及其制品,天然宝石的废料、粉末和再生品;珍珠及其制品;琥珀及其制品;铀及其他放射性物质及其制品,放射性物质废料;使用放射性物质的仪器和设备。
根据2005年1 1月1 1日通过的第247号政府决议《臭氧层破坏物质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制》中的规定,进出口以下商品需要获得国家环境保护委员会的准许:
含有破坏臭氧层物质的四氯化碳、三氯乙烷、含氟和氯的甲烷、乙烷、丙烷的卤化衍生物,以及使用含有这些化学物质的家用电器、化学制剂等,其中包括冰箱、冰柜、空气干燥机、制冷机以及涂料、油漆、化妆品、表面活性剂、同用品、玻璃胶、便携式灭火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