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商务局、兵直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300号)、《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的通知》(商建字〔2010〕251号)、《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2011年国家安排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的验收工作,结合兵团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验收的原则、范围及方式
(一)验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正、公平;坚持实地核查,标准统一;坚持质量至上;坚持验收工作全面系统和严肃、科学,验收结果明确,不得弄虚作假和虚报、瞒报验收有关资料。
(二)验收范围、时间:师商务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办企业要求及管理需要,从2011年12月15日至2012年1月10日前,完成对新建和改造农家店及配送中心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验收方式: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承办企业向所在师商务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师商务局负责受理,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后,师商务局会同师财务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兵直企业建设的项目由兵团商务局委托该项目所在地的师商务局负责受理和验收。项目验收小组成员根据项目规划、申请项目实施方案,听取项目执行情况汇报,现场逐一完成验收并进行实地核查,独立提出验收评估意见。
二、申请验收的承办企业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一)申请验收农家店应准备以下相关材料,在验收时备查:
1.农家店店铺工商营业执照及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在所在地工商局备案情况;
2.税务登记证(直营店除外);
3.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店主利用自有房屋开设店铺的除外);
4.加盟店的加盟合同(直营店除外);
5.地税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直营店除外);
6.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信息系统数据列表(未建立信息系统的店铺除外);
7.对进货渠道和供货商建立了长年完整的登记台帐;
8.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二)申请验收配送中心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承办企业申请实施项目的实施方案、建议书;
2.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文件);
3.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或土地租赁合同;
4.其他可以证明的文字材料。
承办企业还需提供对农家店、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和改造等方面实际支付投入资金的相关财务凭证、发票等有关票据的复印件(需要加盖企业财务章)。
三、项目验收
(一)验收程序
1.申请:承办企业项目建设完成,向项目所在师商务局提交《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验收申请表》(附件2)申请对已完成的农家店及配送中心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2.验收:师商务局对承办企业申请验收的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会同师财务局等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小组,对建设完成的农家店、配送中心项目逐一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小组负责人及小组其他成员,应及时在农家店、配送中心验收项目的验收申请表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合格”或“不达标”)。
对于验收合格的农家店、配送中心项目应拍摄内、外部数码照片各1张,并在验收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验收信息上传到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照片名称应同农家店、配送中心的名称一致。
3.复检:兵团商务局收到各师上报的验收总结报告后,会同兵团财务局组成验收小组,根据情况对各师验收合格的项目,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实地进行复检。抽查比例为验收合格总数的3%-5%。在复检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兵团将扣减承办师、企业2011年中央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
商务部将对兵团近几年上报的验收合格农家店、配送中心项目进行实地抽查。
4.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关于下达2011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及资金的通知》财办建〔2011〕232号要求,严格项目承办企业资金管理及使用用途,对验收合格项目给予拨付补贴资金。
5.挂牌:对2011年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各师商务局向验收合格的承办企业项目发放统一制作的标识牌。标识牌样式按照兵团商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事宜的通知》(兵商务字[2007]293号)中规定的要求制作,标识牌不实行终身制,凡抽查不合格及经检举核查存在问题的项目将收回标识牌。未经验收合格的项目严禁悬挂带有“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字样的标识牌。
对2010年以前验收合格的农家店和配送中心项目悬挂标识牌破损的,按照兵商务字[2007]293号要求重新制作。
(二)验收标准
1.农家店:对2011年申请验收的农家店项目,师验收小组要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以及兵商务字〔2006〕371号、兵商务字〔2007〕293号等文件精神,准确把握项目验收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在验收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加盟农家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授权使用商标或者标识,到所在地工商局进行统一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时间在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2)申请验收农家店,能出具所在地税务部门的完税凭证;
(3)及时登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在信息报送中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并能及时更正错误信息;
(4)未验收合格前的店铺,没有在店铺悬挂的牌匾中标明“商务部”或“万村千乡”字样;
(5)对进货渠道、供货商建立了长年完整的进销台帐、并对自采商品建立进销台帐;
(6)签订特许加盟合同(协议);
(7)经营面积、商品种类、配送率达到商务部的两个建设标准要求;
(8)农家店建设未在团场、连队建设的不予验收;
(9)未实行明码标价、开架售货或计量器具不准确、没有配置消防器材,各种制度、宣传资料不全等,不作为合格农家店来验收。
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
对2011年申请验收的配送中心项目,师验收小组要按照商务部制定的《配送中心建设与改造规范》,以及兵商务字〔2007〕293号、兵商务字〔2009〕83号、兵商务字〔2009〕172号等文件要求,以及承办企业制定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准确把握项目验收标准。对申请验收的项目在验收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配送中心建设项目应符合当地商业网点规划;
(2)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配送车辆不少于3-5辆;配置电脑、POS机、条码扫描等硬件设备,具有商品购进、库存、销售与结算等门店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品种不少于800-2000个;配送率达到50%以上;已经投入使用并发挥配送功能,已与100家以上农家店建立了商品配送业务并签订了5年以上供货合同;
(3)农资配送中心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建设与仓储商品相匹配的仓储设施、配置电脑等硬件设备、建立了销售、库存信息化管理结算系统、配送车辆不少于5-10辆;能为团场、连队及辐射周边区域提供批发、配送业务,配送率达到75%以上;农资品种不少于300-500个;商品购进、库存、销售与结算等门店的信息化硬件设备及管理系统完备;
(4)取得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签发日期在2011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
(5)取得土地部门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证明材料。
四、进行一步加强月报报送及项目质量管理
一是各师商务局要加强“万村千乡”企业信息月报的报送力度,应在次月5日前督促企业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填报当月报表,以及2011年年报的报送工作。兵团商务局已将报送情况列入年度考核指标,对不能按期上报报表的企业,将取消该企业下年度申报项目资格。
二是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质量专项整治,各师对2010年以前建设项目进行大检查,对承办企业与农家店签订《购销协议》、《进销台帐》执行情况,对加盟农家店的制度管理,配送商品质量和配送率,以及农家店、配送中心“万村千乡”专用标识牌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纠正各种违规行为。兵团商务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近期对项目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实施企业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企业及所在师实施资格。对实施企业以虚假信息骗取国家补贴、重复申请国家补贴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给予取消实施资格、通报批评、追回扶持资金,取消其申请农村物流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等处罚。
今年项目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师商务局应高度重视,务必在2011年1月10日前,会同师财务局将验收情工作总结等文件材料(总结材料内容:项目建设总体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明年工作设想等),连同农家店、配送中心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2)及《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附件3) 一式二份,并将电子版报兵团商务局(市场建设处)。联系人:王红 联系电话:0991-2896417
电子邮箱地址:btwh006@163.com
1.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验收
申请表
2.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项目验收
申请表
3.2011年兵团“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清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