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商务局,兵直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2011年新增典当行审批工作的通知》(商流通函〔2011〕1047号)要求,结合兵团的实际,现将兵团2011年典当行申报工作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1.各师商务局对拟申报设立典当行的企业,要认真进行筛选,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照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仔细审核各项条件,重点审查股东的出资能力和出资资格。在股本结构上,必须要有2个以上法人股东,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并且出资额要占总股本1/3以上,或者二个法人股东合计占总股本51%以上。法人股东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外资企业不得作为股东投资典当行;职工集资入股不得投资典当;注册资本经验资后,必须到位,不得挪用,验资报告和法人验资要真实、合法、盖章;上报材料数字要前后一致;董事会、股东大会及法人企业的决议、纪要等文字材料,要有全体董事签名以及企业公章;房屋租赁要有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和公章;典当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及部门经理简历要齐全,加盖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新增典当行开业一年不得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
2.关于安全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要按照商建发〔2005〕201号文件要求,重点审查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安全防范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相关文字材料及申请人做出的书面承诺。同时,在申报时,不要求实物到位,但要有文字承诺和方案。
各师申报典当行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之前,应先报师公安部门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兵直企业申报典当材料上报兵团商务局之前,报兵团公安局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由师商务局负责出具红头文件并填写《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并与企业申报的材料一同上报兵团商务局市场建设处。
联系人:金文 刘永坤 电话:0991-2896417
传 真:0991-2896455
4.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前,一式3份,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随文上报U盘或光碟1份。
附件:1.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设立典当行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调控指标以内拟新增典当行的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设立典当行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二)出资协议
(三)股东自己出资承诺书原件(注明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未以借贷资金或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承诺两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典当行股权,不以持有的典当行股权对外质押或提供担保)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五)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50%,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
(八)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
(十一)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十二)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先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十三)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注:申请人应将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
附件2
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申报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审核意见(正式红头文件,主送商务部)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初审推荐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全国典当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推荐表,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申报材料清单
(一)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等)、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营运资金拨付证明(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拨付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四)档案所在地人事部门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
(五)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六)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所在地公安机关分别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注:申请人应将第一至五项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